3月25日消息,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近日公開北京小米移動軟件有限公司(下稱“小米公司”)與員工何某相關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。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原判,小米公司需與何某繼續(xù)履行勞動合同。
法院認為,依據法律規(guī)定,即便何某不能勝任工作,小米公司亦應對何某進行培訓或者調崗,經培訓或調崗后,如何某仍不能勝任工作,小米公司方可解除勞動合同。雙方簽訂的《績效改進計劃》不屬于培訓,小米公司在未對何某進行培訓、調崗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,構成違法解除,故判決小米公司與何某繼續(xù)履行勞動合同。本判決為終審判決。
該民事判決書顯示,何某于2019年5月27日入職小米公司,雙方簽訂了期限至2022年5月31日的勞動合同。
小米公司主張因何某績效考核分數較低,屬于不能勝任工作,何某簽訂了其公司制定的《績效改進計劃》,實為對何某進行的培訓,其中約定何某的具體改進目標和衡量標準。經評測,何某此次改進計劃反饋分數低于最低要求,應視為其不能勝任工作。小米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通過微信形式告知何某改進計劃不達標,屬于經培訓后其仍不能勝任工作,并向其郵寄了解除協議,小米公司認為與何某解除勞動合同應屬合法。
何某認可存在兩次績效考核,但主張小米公司僅向其明示了最終分數,未告知其具體的考核標準及考核過程,故其并非不能勝任工作。小米公司有意將其勸退,公司人事于2020年11月4日通過微信告知其績效改進結果不達標,屬于經培訓后仍不能勝任工作,公司將與其解除勞動合同,并向其郵寄解除協議。但實際并未收到小米公司郵寄的文件,故認為勞動合同并未解除,勞動關系系存續(xù)狀態(tài),小米公司應與其繼續(xù)履行勞動合同。(文 |《財經天下》周刊 鄭浩鈞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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